學生考試考場規(guī)則
第一條 學生應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按監(jiān)考教師指定的座位就坐。凡不聽從監(jiān)考教師指揮者,不準參加考試,該門課程作曠考處理??荚囘t到超過三十分鐘者,取消考試資格,按曠考處理??荚囘M行三十分鐘后,考生方可離開考場。
第二條 學生參加考試時必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帶齊證件,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第三條 閉卷考試時,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得將草稿紙、筆記本、書、書包等帶入考場座位;開卷考試時,除攜帶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只準攜帶教師允許的書籍和資料,其它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座位。嚴禁學生攜帶手機、文曲星、錄音機、MP3等設備進入考場座位,凡有違反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四條 學生參加考試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獨立思考,認真答題,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機取巧進行作弊活動,不得將試卷拆散,考試過程中禁止交頭接耳等違紀行為。
第五條 答卷一般使用簽字筆、鋼筆或圓珠筆(藍色或黑色),不得使用鉛筆(畫圖或涂寫答題卡等指定用鉛筆者除外)。考試中借用文具用品須經監(jiān)考教師同意。
第六條 除試卷有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向監(jiān)考教師提問外,嚴禁互相詢問,禁止向監(jiān)考教師提出其它問題。
第七條 考試結束前十分鐘,學生應按監(jiān)考教師要求做好交卷準備。考試結束時,學生須將試卷等考試材料全部交回,不得帶出考場。監(jiān)考教師離開考場后,交卷無效,按曠考處理。第八條 學生提前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逗留,以免影響其他同學考試。
第九條 對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學生,將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考試期間學生原則上不準請假,若因病或重大事情不能參加考試,須及時辦理緩考申請,經所在系部、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否則按曠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