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處理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創(chuàng)建良好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規(guī)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本著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所有正式注冊的在校學生。
第三條 違紀處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以教育為主,堅持尊重事實,講明道理,以理服人,區(qū)別對待。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
第四條 學院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
(一)警告處分用于初犯、偶犯和情節(jié)較輕者;
(二)嚴重警告、記過,一般適用于情節(jié)雖然輕,但有一定不良影響者;
(三)留校察看,一般適用于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不良影響,但能積極認錯悔改者;
(四)開除學籍,一般適用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很壞,或受公安機關及刑事處理者。
第三章 處分的依據(jù)
第五條 策劃、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破壞安定團結,情節(jié)嚴重、影響很壞,教育后尚能認真交代錯誤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如不能認識自己的錯誤,交司法或相關部門處理,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受到司法(公安)部門處罰者,如情節(jié)較輕,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一定影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結伙毆打他人,侵犯人身權利,在校內外具有一定影響者,其處分等級區(qū)分如下:
(一)對知情不報,故意隱瞞事實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因言語粗魯,造成事端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雖未動手打人,但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tài)擴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對尋釁滋事、挑起事端者,栽贓、陷害、誘騙他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動手打人,情節(jié)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態(tài)度極壞、不主動承認錯誤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結伙斗毆,為首者、主要人物或策劃者,均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召集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策劃和組織者一律開除學籍。主動交代,且能揭發(fā)他人,有助于查清事實、分清責任者,可以從輕處理。
凡參與打架事件者,應通知家長領回當事人,協(xié)助學校進行教育,屢犯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有偷竊、敲詐行為者,退回贓物、贓款外并給予如下處理:
(一)有偷竊行為,情節(jié)較輕且認錯態(tài)度較好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拒不承認錯誤和屢犯者,在事實查清后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校敲詐或明借暗詐同學財物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私自亂接電源、破壞電器設備、消防設施及公私財物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并加倍賠償經(jīng)濟損失。危害嚴重,構成犯罪者,上報公安部門處理。對非故意破壞公物,但造成較大損失者,應承擔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并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十條 對涉及賭博行為者給予以下處理:
(一)在校學習期間,嚴禁在校內打麻將,違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以現(xiàn)金和其它財物參與賭博或為之提供條件,屬于初犯且認識態(tài)度較好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多次參與賭博或為首聚賭,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在校內收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初犯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屢教不改者,可追加處分。
第十二條 擾亂學院工作秩序,不遵守學院規(guī)定,侵犯他人權利,妨礙教職工工作者,均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下處分,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嚴重者直至開除學籍,其中主要指:
(一)在公共場所、宿舍或教室內抽煙、酗酒、聚眾鬧事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用暴力或惡語擾亂教職工進行正常工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毆打老師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對教師評定成績、決定升留級、學院就業(yè)推薦等工作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私自涂改、偽造證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遲到、早退、曠課的處理
(一)遲到或早退兩次,按曠課1課時處理;無故不上晚自習按曠課2課時處理;
(二)在一學期內:
累計曠課三天者,給予開具警示單或口頭警告;
累計曠課一周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累計曠課二周者,給予記過處分;
累計曠課三周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累計曠課四周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連續(xù)曠課三周,按自動退學處理。
班主任發(fā)現(xiàn)曠課、遲到、早退行為者,應及時通報系部學生管理人員和學生家長,其行為尚未達到處分標準時,系部、班主任應及時采用下警示單或口頭警告等方式給予教育。
第十四條 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理
學生考試作弊,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即公布該門課程記為零分。作弊學生必須寫出書面檢查,且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認錯態(tài)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在公寓區(qū)內出現(xiàn)的違紀行為,參照《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 其它不正當行為者給予以下處理:
(一)在校期間,不遵守作息制度,對他人學習、生活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經(jīng)管理人員許可,私自進入學生宿舍,干擾他人生活、作息,經(jīng)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有違法行為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章 違紀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 學生違紀,由班主任將違紀事實調查清楚并以書面材料呈報系部學生管理辦公室。系部學生管理人員應認真核查學生違紀事實,依據(jù)《學生手冊》中的有關條文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處批準、發(fā)文。
第十八條 紀律處分由系部提出處理意見,學生工作處專題會議審核通過,報主管院長批準公布。
第十九條 對于開除學籍的學生,將處分決定及有關資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條 處分學生必須進行調查、詢問、取證、處分四個程序,一般要有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二十一條 處理決定下發(fā)后,學生畢業(yè)仍未撤消處分的,記入學生本人檔案,其原始材料,由學生工作處整理歸檔。
第二十二條 處理決定由學生工作處公示,系部須告知當事學生和家長。開除學籍處分應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違紀學生如對處分有異議,可在處理決定下發(fā)之日起五日內向學生工作處提出申訴,學生工作處接到申訴后,在一周內必須進行復議,并在半月內將復議情況告知學生。如學生收到處理決定五日內不要求復議,即日生效。
第二十四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要經(jīng)常關心、教育,促使其進步成長。
第五章 處分的撤銷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應經(jīng)常向班主任或系部學管老師匯報思想情況,每周按時參加系部組織的違紀學生轉化教育學習班。每月至少寫一次思想?yún)R報,中專生字數(shù)不少于500字,大專生字數(shù)不少于1000字,主要匯報自己近期思想認識,班主任評定后交系部學生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撤銷處分(試讀生)辦理程序
(一)違紀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撤銷試讀生申請表》,班主任、任課老師、宿舍管理老師、系部負責人審核后提交撤銷違紀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處。
(二)學生工作處審核通過后,下發(fā)文件至系部并公示。
(三)班主任向全班學生宣布撤消處分的決定。
(四)學生在處分期間繼續(xù)發(fā)生嚴重的違紀行為,處分升級,直到開除學籍。
(五)受記過以上處分,畢業(yè)時仍未撤消處分的學生,不予發(fā)放畢業(yè)證書,只開具畢業(yè)證明。
頂崗實習一年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提供書面鑒定,經(jīng)學院考核,確實表現(xiàn)良好的可以撤消處分并頒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能申報獎學金及學院的相關資助、減免學費政策。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學院學生工作處。